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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

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450

为提高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效率,规范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制定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规范。  一、单位申请  需要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1.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书面申请;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为提高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效率,规范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制定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规范。


  一、单位申请


  需要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1.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书面申请;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举办者、拟任校长、主要教学管理人员、拟聘教师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和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原件;


  6.各项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7.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等。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进入受理程序;初审不合格、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需补充资料,由申办人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三、现场勘验


  由窗口工作人员和业务科室联合组成现场勘验组,对申请人的场地、设施设备、周边环境等进行踏验,并作好书面记录,作为审批的原始依据。现场踏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送达


  1.讨论送审。经办人根据现场踏勘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公示签发。经办人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制作公示书,在局网页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制作批复文件初稿,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和行政审批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报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发出,作为批复附件装订存档。并到市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制作证书。


  3.发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复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告之申办人申报民办非企业证书才能正式经营。


  4.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五、其他


  1.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执行行政审批大厅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办人在领取批复时对审批情况予以评价。


  3.本工作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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