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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人才工作管理办法

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957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委、党工委),各街道、园区(新城、风景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渝北区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2013年 7月18日  渝北区人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22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委、党工委),各街道、园区(新城、风景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渝北区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2013年 7月18日


  渝北区人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2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3号)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管人才工作,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为促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属板块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及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全区重点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项目,切实抓好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和服务,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和谐氛围。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按照《渝北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基本建成内陆开放型人才高地”的工作目标,以刚性引才和柔性引才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到2020年,在城市建设、工程技术、金融管理、教育、卫生、艺术等重点领域和专业,从国内外引进1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特殊人才,确保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发展快。


  第五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第五类:(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优秀人才;(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六类:(1)省部级及以上民间艺人,以及体育、音乐、书画等领域急需紧缺特殊人才;(2)受到国家级表彰、承担国家级课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突出才能的紧缺特殊人才;(3)其他特殊人才。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是全区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的管理协调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人才引进的主体;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人才引进的服务机构。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才引进计划,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人才引进需求报送区委人才办。


  (二)区委人才办按照“科学调研、按需引才”的原则,编制《渝北区年度人才需求目录》,报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确定初步意向人选后,用人单位将拟引进人才的函、《渝北区引进人才登记表》、引进人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区委人才办汇总审核。


  (四)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用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考核。


  (五)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将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六)审核同意后,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中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八条  区内经济社会组织的人才引进:


  发挥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中心服务企业、服务人才的作用,充分尊重区内经济社会组织引才育才主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支持其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大力引进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总部、科技孵化等业态,相关政策按照《渝北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发展的意见》(渝北委发〔2011〕1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育、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和管理:


  (一)教育、卫生系统的区外人才引进,由区教委、区卫生局提出需求建议,由区委人才办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引进。


  (二)区内教育、卫生系统副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区管领导人才,由区委直接任免管理;副职纳入人才管理,由相关部门党(工)委研究并征求分管或联系区领导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任免。


  (三)各初级中学(城区小学)、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职,纳入人才管理,经区委组织部备案审查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党(工)委任免,并报区委人才办备案管理。


  第十条  人才认定


  (一)适用对象:第五条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材料


  1.《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2.申报人的学历、职称、重要荣誉证书、重要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聘用合同等资料。


  (三)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即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或人才创办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地在渝北区属板块内的)将以上材料报渝北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


  2.经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渝委人才办〔2009〕1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才认定。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局将相关确认文件(以下简称“人才确认文件”)。引进人才凭人才确认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特殊人才按照《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渝委人才办〔2009〕19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在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安家资助、分配激励、项目扶持、培养使用、子女入学入托和配偶安置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真正实现优秀人才优厚待遇,激发区域人才活力。


  第十二条  鼓励人才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发展实行自我提升。


  (一)对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同意,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党校、行政学院在职教育,在取得国家或相关干部主管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在渝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的人才,按全部学费的80%进行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4万元,补助经费由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对第五条第一、二类人才,在渝北工作期间,每年每人资助资料、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等经费8000元。


  (三)对第五条第三、四类人才,在渝北工作期间,每年每人资助资料、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等经费5000元。


  (四)对第五条第五、六类人才,年度有较为突出贡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每年每人资助资料、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等经费3000元。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国家和市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生产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按其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计算,由市、区财政连续三年奖励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依托空港新城、台商工业园、空港工业园、现代农业科技园等开发园区,抓好科技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建设,吸引各类人才及项目落户园区。吸引、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来渝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新命名的国家和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奖励1万元。继续实施专利申报和授权奖励政策,对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800元和400元。以上经费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人才创新研发平台的,按照《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协文〔2010〕183号)、《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实践基地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2〕241号)、《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2010〕138号)进行管理服务,并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每个工作站(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科研经费支持。以上经费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实施重点人才项目化管理。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实施重点人才项目;六支人才队伍牵头单位要切实组织开展人才项目建设;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领域人才特点,组织开展年度重点人才项目。建立项目激励机制,评选年度精品项目、优秀项目,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推进渝北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服务人才、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宗旨,重点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服务机制。推进渝北区人才交流中心建设,促进人才优化配置。


  第十九条  提升“两江人才网”服务功能,建立高层次人才网上受理咨询服务平台,开设“渝北人才服务热线”,及时协调解决各类人才反映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区委、区政府领导直接联系专家制度,加强联系沟通,解决具体问题,听取专家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设立“渝北区突出贡献杰出人才奖”,作为全区人才表彰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此奖项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步评选表彰人才工作先进个人、人才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适当提高优秀高层次人才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中的比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集中疗养、体检、休假、沙龙、慰问、联谊等活动。积极推荐区内高层次人才参与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重庆市“百人计划”和全市、全国奖励表彰,以及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市政府岗位津贴。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全区人才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统分结合、协调高效、优势互补、整体联系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四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人才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人才资源规模较大的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履行全区人才工作牵头抓总、宏观指导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各项人才工作;承担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


  (二)区人力社保局:牵头抓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组织部门抓好党政人才队伍建设。


  (三)区农委:牵头抓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同区科委、区科协抓好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四)区民政局:牵头抓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提出社会工作领域人才政策建议。


  (五)区经信委:会同区外经委、区商委、区国资办、区工商联等单位牵头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六)宣传、统战、政法、编办、团委、妇联、发改委、教育、财政、水利、卫生、统计、旅游、体育、金融、外事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发挥优势、找准定位、主动作为。


  第二十六条  继续设立人才专项经费并逐年提高规模,重点保证人才项目、配套实施全市重点人才项目、科技创新、团队攻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杰出人才奖励经费。


  第二十七条  规范党管人才运行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制发重要文件,开展重要活动,要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建立人才工作季会制,定期沟通交流人才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人才工作联络员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从事人才工作。建立人才工作年报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底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人才工作完成情况。严格人才工作年度考核制,坚持将人才工作纳入年度党建目标考核内容,逗硬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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