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个人登录
  • 企业登录
  • 院校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记住密码忘记密码

登 录 立即注册立即注册立即注册

为应届生/求职者提供更多职业选择

为企业提供优秀的毕业生资源

为各大院校提供学生就业的渠道

企业入驻院校入驻 全国服务热线:010-80788512

重庆

 我的位置:首 页 > 就业指导 >  就业政策 >发布新职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015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和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和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二、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


  三、补贴期限


  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期限可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贴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岗位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将年岗位补贴金额的50%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有效期内次年拨付余下的50%,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岗位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经费渠道


  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支付,并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受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六、管理服务


  本文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其他城镇失业残疾人和三峡库区移民另行规定。


  对已经享受补贴政策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在所核发的有效凭证中进行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补贴的情况反馈其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报告补贴人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

上一篇: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宗申产业集团 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