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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区县(自治县)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区县(自治县)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四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办理。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均可自行确定当地的一至二家金融机构,开展该项工作。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高校毕业未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各类人员);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均5万元计算,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


  小企业贷款不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以贷款上帐日开始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确需继续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续贷申请,劳动就业部门应及时将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送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为一年。借款人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息。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为个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承贷金融机构对个人保证担保额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由担保人本人签字。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借款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借款人协商认定)、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不动产、汽车、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进行抵(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品价值的70%,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贴息。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贴息标准按吸纳各类人员数所对应的不同贴息标准贴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凭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劳动就业部门申请贴息。劳动就业部门按借款人不同的贴息标准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承贷金融机构将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各区县(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规模预拨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对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后,在季末的第一个月内将实际已完清的贷款利息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此款只能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推荐;街道(乡镇)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劳动就业部门;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双方签定抵押物价值认定书后,应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出让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免费参加所在区县(自治县)组织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等方面)。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责任如下:


  (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负责审查批准区县(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的方案。


  3.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4.协调落实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市财政局


  1.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市级匹配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2. 负责牵头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3.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


  (三)市国土房屋管理局


  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落实。


  (四)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及分支机构


  1.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加强承贷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3.对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研究,促进政策完善。


  (五)重庆银监局


  1. 对承贷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


  (六)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1.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培训相关人员。


  2.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统计。


  3.在金保工程全市联网前,指导网络未覆盖的区县(自治县)应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软件。


  (七)承贷金融机构


  1.对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借款人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各区县(自治县)承贷金融机构凭劳动就业部门返回的贴息确认清单,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3. 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


  4. 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质量不纳入一般性商业贷款考核。


  5. 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八)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1.落实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并按规定存入当地承贷


  金融机构。


  2. 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3. 配合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资料。


  (九)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


  1. 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


  2. 审查汇总街道(乡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借款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 负责按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4. 按时按规定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报表(见附表)。


  5. 整理归档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用小额担保贷款软件进行管理。


  (十)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


  1.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予以调查,向街道(乡镇)推荐和贷后管理工作。


  2.街道(乡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


  3. 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检查和贷后催收工作。


  (十一)借款人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 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街道(乡镇)应重新核定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县(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办牵头,会同同级劳动就业、财政、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等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街道(乡镇)的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按《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街(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执行,在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结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渝再就办〔2004〕2号)同时废止。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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