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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5306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就业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和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就业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与各区县就业状况、就业工作任务、本级财政投入、资金结余情况、使用绩效、专项检查结果、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区县不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以及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和回收奖励。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对开展就业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预算执行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2012年起不再执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区县及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等。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在岗(转岗)就业技能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企业(单位)吸纳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三类人员、各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卡》复印件、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三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三类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的三类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卡》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卡》复印件、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经市政府批准,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直通车”政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确定。2011年底前已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区县及区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九)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支出。


  包括《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上述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决算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六、账户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结合实际,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七、监督管理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八、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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