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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意见

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3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积极推进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积极推进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认真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事关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多与我市基层人才匮乏的矛盾日益突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已成为缓解当前毕业生就业压力、改善基层工作队伍人才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按照《意见》和《通知》提出的目标任务,遵循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把高校毕业生集聚到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各项事业最需要的地方去,引导广大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走实践成才之路。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生力军。


  二、制定政策、完善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这里所指的面向基层就业,主要是指毕业生到我市区县(自治县、市,下同)所属乡镇(不含区县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和农村地区就业;到主城区以外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国家重点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含区县所在地)就业;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如“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


  (一)继续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在我市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按照自由迁移和自愿托管的原则,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在主城九区托管、或迁往就业地区。用人单位有明确要求的,其人事档案应按所在单位的要求接转;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托管。对毕业后到基层就业,服务达到5年以上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代为偿还。对到基层服务、且已被市内院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录取单位应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在基层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公务员或市内院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重庆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服务期内还享受如下政策: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档案原则上按相关服务项目的规定接转,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免费托管;需要人事代理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自主择业时,享受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1年内报考公务员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享受笔试成绩总分加5分的优惠政策;服务期满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报考成招专升本,属于在贫困区县服务的,享受我市现有的“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加30分”的政策优惠;属于在库区服务的,享受我市现有的“库区考生加15分”的优惠政策,两项可累加。服务期满,原服务单位有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考虑考核合格的参加以上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所在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扶持,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渝财综〔2006〕45号文件执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2年内由财政据实全额承担,展期不贴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户籍管理、人事代理、劳动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从事科技工作的毕业生,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同时,相关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加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状况和劳动合同、劳动安全条件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待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市人事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要负责牵头,与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一道,建立完善我市高校待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在全面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待就业毕业生见习基地,积极为回到原籍就业的重庆籍待就业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计算为工龄。毕业生见习期原则上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提供补助。


  (五)实行市级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开始,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市级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单位工作1年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六)做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坚持每年选调一批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要坚持选调条件,严格选调程序,适度扩大选调生规模,提高选调生质量。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让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加大使用力度,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年至3年后,对表现优秀、综合素质好的,应及时选调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对德才兼备、工作成绩突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拔任用到领导岗位。今后,市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七)继续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由团市委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办配合,继续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包括全国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地方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重庆计划”,下同),地方项目在每年招募300人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人员规模。


  参加“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的志愿者在服务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政策待遇: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全国统一规定给予保证;服务期间,志愿者可根据学业专长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服务单位管理职务。原服务单位有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八)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团市委等市级部门共同参与,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参与“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服务时间一般为2到3年。对服务期间的毕业生,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提供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保险费和工作管理经费。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在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定。


  (九)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市教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配合,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两基”攻坚县、国家级贫困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参加“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如下优惠政策: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当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同时计算参加工作的时间、教龄、工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服务期满考试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十)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为基本实现在5年内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选拔到我市农村、社区就业的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社区的相应职务;其生活补贴由区县财政解决,其人事档案由区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当地政府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进村、进社区工作2年后报考我市公务员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具体规定在当年的公务员考录政策中予以明确;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公务员的,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鼓励医药卫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工作,市编办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编办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编制,财政保证其工资待遇,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十一)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市组织、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乡镇实际需求的周转编制数,经市编委审定后,下达给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十二)建立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激励表彰制度。市级相关部门要开展对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评优表彰活动,建立完善的激励表彰制度,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激励机制,并对到基层就业过程中涌现的优秀毕业生典型进行表彰和宣传。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工作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及专项计划的管理,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及专项计划实施情况建立督查制度;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各级组织、宣传、人事、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编制、公安、工商、税务、卫生、农业、民政、金融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奠定基础。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到基层锻炼成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同时,要根据社会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培养模式,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着力培养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唱响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主旋律。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我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创业成长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基层单位为引导和吸纳毕业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唱响到基层、到库区、到艰苦边远地区锻炼成才、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三大体系建设,努力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供良好服务。要努力构建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市场体系和指导服务体系。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共同建立集各类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于一体的人才市场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市场的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拓展公共服务领域,优化市场配置功能。要建立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积极为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要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面向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高校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面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和优质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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